关于加强胎儿婴儿遗体管理的规定
发布时间:2010-07-06 来源:院办
根据卫办医政发(2010)60号文件精神要求,对胎儿遗体、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,依据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进行妥善处理。
1、 经医师检查证实死亡的胎儿、婴儿需建立尸体登记制度,并通知家属,办理交接手续。按《殡葬管理条例》规定对尸体进行火化处理。
2、严禁将胎儿遗体、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处理。
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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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0-07-06 来源:院办
根据卫办医政发(2010)60号文件精神要求,对胎儿遗体、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,依据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进行妥善处理。
1、 经医师检查证实死亡的胎儿、婴儿需建立尸体登记制度,并通知家属,办理交接手续。按《殡葬管理条例》规定对尸体进行火化处理。
2、严禁将胎儿遗体、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处理。
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