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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医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(暂行)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0-03-01  来源:宣教科


关于印发《医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(暂行)》的通知

各部门、各科室:

为了规范医院宣传工作,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,扩大医院的社会影响,医院研究制定了《医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(暂行)》(以下简称办法),现将《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希望各科室(部门)根据《办法》的要求,切实增强宣传意识,按照“打造特色优势,提高质量效益”的要求,围绕实施“三名”发展战略,为医院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,提高医院的社会美誉度。

特此通知

年三月一

附件:

医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(暂行)

为了规范医院宣传工作,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,扩大医院的社会影响,按照“打造特色优势,提高质量效益”的要求,围绕实施“三名”发展战略,充分调动全院职工搞好宣传工作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为医院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。根据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,结合医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《办法》。

一、凡是医院宣传的各类新闻报道、健康教育、音像制品、专题报道、专家讲座、记者采访均适用于本《办法》。

二、凡是向新闻单位报道反映医院建设和发展成就等方面的宣传报道、文字稿件、音像作品,须经医院宣教科审核同意。

三、凡是涉及医院医疗活动、庆典活动、重要会议、科研成果、教学管理、先进典型、突发事件等新闻宣传,由医院宣传部根据宣传需要,统一邀请新闻媒体来医院采访报道。涉及医院重大事件的对外宣传,由宣教科负责组织、实施,报医院领导(分管领导)审定。

四、稿件内容从“舆论导向正确,文章内容属实,引用数据准确,医疗信息确切”四个方面进行审核。

五、医院宣传橱窗、宣传展板、宣传条幅、宣传折页等对内宣传载体,由宣教科负责,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。门诊“健康教育”和病房“健康教育”分别由门诊部和护理部负责。

六、医院网络宣传按照《医院网站管理办法》规定,实行栏目“分工负责、共同管理”的原则。

七、门诊电子屏幕宣传由宣教科负责,各相关部门提供内容。

八、宣教科应加强医院宣传资源统筹力度,积极扩大与新闻媒体的合作。新闻记者来院采访,须持有效证件,经宣教科同意后,安排专人陪同记者进行采访。各科室不得自行接受记者的采访,不得泄露涉及医院保密事项。对违反规定,造成医院负面影响的,医院将视情节轻重,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。

九、对应邀来院采访的记者,宣教科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接待安排,并撰写报道通稿,确定采访对象。 

十、医院院报、网络宣传、摄影摄像、新闻报道、健康教育、专题宣传、各种简报等应建立资料档案,做到“随时调阅,方便使用”。

十一、医院鼓励广大职工积极撰写新闻稿件,各科室(部门)都应建立通讯员队伍,及时向宣教科提供新闻线索,病区每月要向宣教科提供至少1篇新闻稿件。

十二、凡是被新闻媒体采用的稿件,医院均给以适当的奖励,宣教科负责对通讯员来稿采用情况进行登记、汇总并公示,统一发放稿费。稿件采用率作为通讯员聘用和科室年度“评优评先”的依据之一。

十三、奖励办法

1、国家级新闻媒体发表的新闻稿件或专题报道,每篇奖励100元。

2、国家级、省、市级媒体刊用的新闻图片,每幅奖励50元;电视、广播专题报道、专家讲座,每人每次奖励100元。

3、省、市级报刊(广播、电视)、杂志发表的新闻稿件或科普稿件,每篇奖励50元。

4、县级报刊、医院网站刊登的新闻稿件或科普稿件,每篇奖励10元。

5、国家级、省、市级新闻媒体对医院科室(部门)进行先进典型报道的,每次奖励科室(部门)100元。

6、奖励以最高级别为准,不重复奖励。

十四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